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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4年2月28日经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 扬敬老、 养老、 助老的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1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 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 健康、 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 自治区老龄事 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将 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老 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 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 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 社区服务站、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 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 年人服务。 2提倡和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 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 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 童进行敬老、 养老、助老的 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 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 供养、 生活上照 料 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 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 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 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 配偶和家庭其他 成员应当协助 赡养人履行 赡养义 务。 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保 证老年人的 基本生活 需求,保 证老 年人的 基本生活 水平不低于其家庭 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 或者收入低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 当定期给付赡养费。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使 患病的老年人及 时得到治疗和护 理;对经济 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 供医疗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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