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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 (200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 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 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 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 — 1 — 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 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业与 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管理。 第 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 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 第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 游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第 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资源保护 第 八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 — 2 —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 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 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 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 省旅游规划、跨市 (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 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 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 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 况,将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行政执法等所需经费 纳入 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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