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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NO : SC081292)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 第一章总则 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 第六条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集贸 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 市场和承担植物、植物产品主要调运任务的车站、 例。 机场、港口,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设置检疫室,执行 第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 检疫任务。在机场设置检疫室,须报市、州以上人 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县 民政府批准。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托运人或收货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人,应当主动申请检疫或者报验检疫手续。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 铁路、航空、邮电、交通、工商、港口、海关等有 物检疫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 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履行植 和其他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 物检疫职责。 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人员在进人车站、机场、港口、仓库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 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 植物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检验、监测 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设备。 第二章检疫范围 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 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 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检 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植物检 采取样品; 疫登记。 9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0.4 对象传人。 第八条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内的检疫分工,按国务院《植物检 第十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 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 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火或保护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植物检疫对象 第九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 的研究,均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农林 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 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 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其补充名单内 进行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 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 第十条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 止疫情扩散。 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六条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重大疫情 植物检疫,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检疫。 的控制和消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其费用 纳人财政安排。 第三章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十七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 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 第十一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 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 物检疫对象应每三年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 以设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一年调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 布资料。 第四章产地检疫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 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 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 况,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定,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 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 急防疫措施予以消灭。 证。 第十三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 第十九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 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 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 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 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新建繁育基地, 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限制在疫区内种 在选址之前,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 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 检疫机构应帮助其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 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 繁育基地。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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