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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9 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的决 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1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 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遵循 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 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 2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 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 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 副团长。 团长召 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 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 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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