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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02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 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环境和土地 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粉煤灰是指燃烧煤粉所产生的灰、渣的总称。粉 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利用 粉煤灰筑路、筑坝、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及提取有用物 质等活动。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以用为 主,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加利用   — 1 —量,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按年度专项列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 管部门,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可 以委托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粉煤灰综 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粉煤灰排放单位的排灰、 贮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税务、科学技 术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工 作。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期编制粉 煤灰综合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贯彻有关粉煤灰综合 利用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 用项目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以及技术、   — 2 —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排放粉煤 灰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粉煤灰综合利 用的内 容。 排放粉煤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 前期论证时,应当有粉 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 参加。 排放粉煤灰的工程项目,其粉煤灰的分排、 输送贮运、 挖灰和装灰机具、 外运道路等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粉煤灰工程项目 的建设环境 影响报告书, 没有粉煤灰综合利用内 容的,不予批 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 没有相应粉煤灰综合利用内 容的排放粉煤灰工程项目, 不予批准 立项。 第十四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按 照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 规划,制定 措施,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现有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 配备粉煤灰的分排、 贮运系统,设置贮灰场的,还应当配备分选系统。 粉煤灰排放单位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应当按 照国家 或地方有关标准和期 限的规定,进行 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现有粉煤灰排放单位 未经批准 不得新建、扩建 贮灰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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