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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办法 (1994 年4 月 29 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2月20 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7年9 月 3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 月26 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 月29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工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 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 体,未委托代管的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应支持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35—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加强同国内外友好 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 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协议及章程 中,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和街道应组建工会。 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 准。市、县(市)、区总工会设职能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 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 单位可设办公室。 第九条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 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的,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分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组 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工会基 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 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 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二条工会千部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配。工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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