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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8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 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 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5年6 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  — 1 —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 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 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 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 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 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 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 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 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  — 2 —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 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 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 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 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 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 证经营、运输矿产品。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买卖或以 其它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 利。 第六条 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生产 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取得。开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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