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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1日山 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2000年4月27日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 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11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 1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 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 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 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 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 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 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 2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 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 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 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 、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 旧城区,应当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 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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