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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月1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 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1 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 1 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 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 、 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 、 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 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 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乡管理、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煤炭工业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2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对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 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 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 -古交-寨上-河口的汾 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 北界:西铭-北寒-闫家沟。 西界: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 东界: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王郭-姚村-清源 镇-水屯营。 南界:西梁泉 -水屯营。 在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 与未污染含 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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