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 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 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石家庄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 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 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   — 1 —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 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 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 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 附属设施。 第四条 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 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 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 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 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 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 审。   — 2 —第八条 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 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 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 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除政府投资外,可采用借 款、贷款、合资、合作、受益者集资等方 式筹措。 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资金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 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 按规定收 费偿还。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有 偿使用。道路 占用费、排水 设施使用 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专款专 用。 第十二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 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 变其使用 性质。经批准改 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 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 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 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 权制止、检举和控 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