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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2001年2月27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3 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 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 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2月2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 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改〈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化,改善生态 环境,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  — 1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 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 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 责,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多方 筹集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 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检举。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水土 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 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  — 2 —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 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水土 流失动态监测情况,可以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 治理区和禁牧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志并向社 会公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退耕还林还草总 体规划,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采取封山禁牧、 舍饲圈养, 开发新能源等措施,保护林草 植被。 严禁毁林开荒、毁草开荒、烧山开荒和挖草坯、铲草皮、 刨树根等一切 损坏植被的行为。 第八条 在自治县 范围内进行皆伐的,皆伐方案中 必须包 括水土保持 措施,由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监督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 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条例施行 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的,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应当 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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