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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山 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2015年 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 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 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 洁生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 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 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 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市经信委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 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 洁生产专门机构负责清洁生产的具体事务。环保、发改、国土、科 技、农业、商务、住建、水利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生产规划 , 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 清洁生产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七条 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阻止或者破坏清洁生产的 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推广项目指南,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项目的实施 : (一)采用高新技术改变生产工艺或者制造技术,达到清 洁生产要求的; (二)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原材料并生产出清洁的产品的 ;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 环境污染的; (四)节约或者保护水资源的; (五)符合清洁生产企业标准的。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 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政府安排、国外赠款 或者贷款等组成,用于支持 引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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