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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1995年2月2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 日甘 肃省 八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批 准 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4年3月15日肃 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修订 2014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草原 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所 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肃南裕 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草原,包括 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地以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1 —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   第三条 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是自治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各级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草原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和利用工作。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监督检查,根据 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城 乡建设、水务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草原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监督 管理、草原技术推广和草原监测调查等机构负责自治县草原行 政执法、监督、技术推广、草原监测、面积调查和适宜载畜量 核定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矿藏 开采或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及修建直接为 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具体工作; — 2 — (三)负责核查草原载畜量,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区的监督 管理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乡(镇)、村办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登记 和草原的临时调剂; (六)做好草原防火及监督工作; (七)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做好征(占)用草原 补偿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开展草原 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 指导农牧民做好草原 封育、改良、建设和 饲草料生产; (四)开展草原 病虫鼠害及有毒有害植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工 作; (五)负责牧草 种子的检疫、检验、培育和引进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草原监测调查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 标准开展草原生产 能力监测、 评等定级和载 畜量核定; (三)调查各 种草原类型的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和载 畜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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