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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 分部门负责的体制;坚持加强基层指导,完善基本服务,强化 基础监管的方针;遵循深入宣传与广泛动员相结合,专门机构 监督检查与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普及推广与强 制推行相结合的原则。— 2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 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 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 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 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 工作;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 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 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 , 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 3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 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 向农业部 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信息;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和动 物产品 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对 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各类媒 体 和其他有效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知识和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公 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 意识,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积极参 与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依 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 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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