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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 (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发展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 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发展规划的实 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 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 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 2 —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 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 和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应当以发展规 划为指导。 第二章 发展规划体系 第七条 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 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其 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 以上。 其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 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3 —展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执行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 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及其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的主要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 指标值相衔接。 第九条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 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 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 五年以上。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 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主体功能区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 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三)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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