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实施办法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健全地方 3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1.No.5 气象服务体系,把地方气象事业纳人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 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事业预算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气象通信、气象科研和科技开发 应用; (二)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的气象服务;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防雾等气象防灾减灾; (五)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和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 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经济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重大建设工程等气象服务台站的建立和运行给予指导。 农村气象哨纳入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距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8倍和3倍,成排障碍物与上述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 离分别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10倍和8倍; (二)高大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对气象探空雷达天线、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的挡角不超过5 度,对天气雷达天线主要探测方向的挡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挡角不大于1度; (三)铁路、高压输电线和空气污染源与地面气象探测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00米,水库等大片水 ,体相距不小于100米,公路相距不小于30米; (四)气象通信专用无线电频道和气象无线电探测设施附近不应有电磁波干扰源; (五)国家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后,方可建设。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经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在新建气象台站或气象设施在新址投人使用后,建设单位方可拆迁建设。 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No.5·39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4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