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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河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教育设施规划 建设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 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 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生校外综 合实践活动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场地、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 1 —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 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 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两级教育、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 房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教育设 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本市教育设施规划包括市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县 域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第七条 教育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 住分布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以及有 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和县域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教育设施规划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 2 —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教育设施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经批准的市区和县 (市)城区教育设施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为强制性内容管理。农村教育设施规划应 当纳入乡(镇)规划或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定 期对教育设施规划实施 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 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 需要、教育设施规划实施 评估情况 等,及 时对有缺陷或不适应发展 需要的教育设施规划进行 修 改。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 预留教 育设施建设用地,并 核定其区 位和界线。 第十三条 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 擅自变更, 因重大 基础设施建设等确 需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相同或 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 于原面积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征得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 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十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生均 占地 面积不 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少 于一百亩。 (二) 每千人按三十 九名初中生 计算配建相应规 模初级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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