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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0年2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以下简称保护区 ) 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永顺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 110°6′50″—110°21′35″ ,北纬28°42′15″—28°53′55″ ,总 面积26347.6公顷,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 以国务院批准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 学管理的原则。2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州人民 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 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 林农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 导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 区的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 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 资源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区保护、 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 生产、生活。 进入保护区的游客和其它人员,应当爱护保护区自然资源 和公共设施,遵守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 当协助做好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林 业、 气象、 交通、 通信、 公安、 民政、 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 应当依法做好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其主要职责是 :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的 编制、修订和实施 ; (三)负责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和环境 监测,建立资源档 案,组织 开展相关科学 研究; (四)建立完善环境卫生和公共 服务设施: (五)开展森林 病虫害防治工作 ; (六)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七)对保护区的 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安 全生产进行管理和 监督,依法查处 破坏资源和环境的 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 赋予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保护区的公安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管理机构统 一管理的要求,保护自然资源和国有财产, 维护社会治安,依 法查处 破坏保护区的 案件。 第十一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的依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报批。 保护区各 类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保护区 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 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保护区核心区 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进入。 因科学 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 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的,应 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并按有关规定 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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