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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11年12月23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 合本溪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 3344平方公里。 自治县行政区域受法律保护,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 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代表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小市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 进步、人民富裕、生态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 — 2 —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 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依据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 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 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 有保持或者改革自 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 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 宗教事务和 宗教活动,禁止利 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 自治县 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 军事单位、政党 组 织、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各民族公民, 都必须遵守自 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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