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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 (1999年1月2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蒙古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蒙古族文化是指具有蒙古族特点的历史 文化、民间文化和现代文化等。 第四条 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 和发扬蒙古族优良文化传统,繁荣和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坚 持改革开放,加强文化交流,为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服务。  — 1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蒙古族文化工作。 第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有关对民族文化工作的决议、决定 、 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自治机关 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要把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列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鼓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蒙古族文化事业。  第八条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县在 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方面享有各项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补贴的 权利。 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自治县机动金和使用两种 语言行使职权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五作为蒙古族文化事业专项 经费。 第十条 在自治县核定的编制内,文化行政部门应设专门 机构负责蒙古族文化工作。在蒙古族人口比例达到或接近其全 县人口所占比例的乡镇,配备蒙汉文兼通的干部负责文化工作 。 第十一条 自治县应办好民族艺术团,逐步改善演职员的工 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  第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蒙古族 群众文化工作,文化 馆、文 — 2 —化站开展和 辅导各种类型的蒙古族文化 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县鼓励专业和业 余作者用蒙古语文 创作各类 文学艺术作 品;加强蒙古族文 学艺术的 研究工作。  第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扩大蒙古族 少儿 图书和成人图书的采编工作, 增加蒙文 图书的比重和数量。 第十五条 自治县鼓励和 支持蒙古族传统体 育的发掘和整理; 积极组织开展传统体 育竞赛,举办那达慕大会。  第十六条 自治县办好蒙文报,保 证办报经费。  第十七条 自治县办好蒙古语 广播电视节目,保证播放时间、 质量和覆盖面。 第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蒙古族文化 遗产的发掘、整理、保 护、 弘扬工作。  第十九条 自治县要发 挥蒙古族文化优 势,充分利用有蒙古 族文化特点的 旅游资源,促进 旅游事业发展。  第二十条 自治县加强对文物的 收藏、管理和保 护工作; 逐年增加对文物保 护、征集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对境内历史 遗迹、出土文物、传 世 文物依法保 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 计划地培养蒙古族文化、艺 术、新 闻人才,加强 同国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 学习和吸收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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