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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则 (2016年1月28日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送征求意见和报请批准及公布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 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立法程序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级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解释、公布和施行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和转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 — 2 — 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 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 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 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 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要求,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 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 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 接或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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