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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 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  — 1 —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 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 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 护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 准。 第五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 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规划,并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宗教行政部门管理的寺 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 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旅游、宗教、财政、文化、公安、国土资 源、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 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 2 —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 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 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 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七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政府报告。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然贡献的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 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 古建筑物、 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 藏、保 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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