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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 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 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适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与本单位发展和 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 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 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科技 秘密。 — 1 —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 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 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检查、督促开展厂务公开工作; (三)考核厂务公开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表彰、奖励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 人; (五)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 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 本系统的厂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厂 务公开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协助 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 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 — 2 — 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 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 列内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 承包租赁合同履行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资产转让、对 外对内担保、大宗物资采购处理、大额资金使用和产品销售盈 亏情况。 (三)重大技术改 造、引进项目和工程建 设的投资及 招投 标情况。 (四)改 革、改制、 兼并、破产及裁员、职工 分流安置方 案。 (五)重要的规 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及工资 等专项集体协议的 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 薪晋级、工资奖金及 福利分配方案;职工 基 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 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 况;职工 住房建设、分配方案和 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 病防治、环境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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