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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 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 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大幅度 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 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 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 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 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状况。 第六条 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 地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计划。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 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 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与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资源、检验测试、中间试验 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 流动(工作) 站等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 除认定机构给予 相应资金支持外,申请设立 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给予 配套资金扶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联合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对企业、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高新技术 项目,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支 持并予以优先立 项。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 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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