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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1996年4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甘 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 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 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和 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三)国家、省和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 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1 — 第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畜 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 作。 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牧场、渔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依法制定和检查落实保护野生 动物的具体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五条 自治州、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提供依据。 (四)公布禁猎的野生动物名录。 (五)依法审批、办理狩猎等证件。 (六)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重点禁猎区由州人民政府划定 公布。 — 2 — 第七条 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 11月至次年2月可 以持证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 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资 源,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依法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 栖息环境,保护和发展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 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如需要对野生动 物分布集中的天然林适当抚育间伐或择伐,应在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禁止拣拾或毁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蛋卵。 禁止非法 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火攻、地弓、 地枪、陷阱、吊杆、铁夹、钢(铁)丝套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第十二条 自治州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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