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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 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 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 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 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 决议、决定: — 1 —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 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级财 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以及省级财政决算; (五)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六)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 会多数人的决定的事项;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的许可; (八)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 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常务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 — 2 — 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改革开放过程中, 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省扶贫、 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情况; (七)省级教育 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省级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 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 理情况; (八) 涉及环境、资源、文 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 设情况; (九)在全省范 围内有重大 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 损失的特大事 故、重大自 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 需要报告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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