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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十五届人大四 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整 洁、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 导、归口负责、专业队伍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 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 理部门,环保、卫生、爱卫办、工商、房管、公安、水务、交 — 1 — 通、市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组织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辖区内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监察工作。 自治县其他乡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划 区内的乡(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 原则,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秉公执法,依法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各种建筑物、景观、公共设施、 园林绿化、广告标牌、门店牌匾、公共场所等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县城镇规划。 第八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 — 2 — 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 城镇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要求。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等范围 内堆放物料、搭建设施、清洗机动车辆、乱倒污水、屠宰加工 和摆摊设点。确 需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 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在规定 期限内 清理或 拆除。 第九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应当履行 维 护城镇市容卫生保洁、 植树种花(草)的义务,接受监督管 理。 城镇辖区内道路两侧和 临街建筑物的 阳台、门窗、屋面应 保持整洁、 美观,不得在道路两侧的 护拦、路牌、 电线杆、树 木和临街建筑物 阳台、屋顶、平台、外走廊、窗外吊挂、晾晒 和堆放 影响市容的物 品。 第十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 树木、电线杆、路灯杆、环卫设 施、建(构)筑物或其他公共设施 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 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在批准设 置的固定 招贴栏内张贴。 第十一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 因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经批准 挖掘城镇道路的,按规定的时 间和规划要求施工, 竣工后及时 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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