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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2015年2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花儿这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 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 域内的河州花儿和莲花山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 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 1 —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第三条 保护传承花儿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 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持花儿的原生态,维护花儿的民族性、地 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花儿的保护传承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逐步加大对花儿保护传承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 上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花儿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 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 出版、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花儿保护传承 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 — 2 — 者参与花儿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编制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 划,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各县( 市)人民政 府根据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划,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花儿保护传承 计划,由各县(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 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花儿保护传承 专项资 金,主要用 于: (一)花儿的抢救、 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 始资料、实物的 征集、保存; (三)花儿 词曲研究、 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 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 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 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文化 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 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的资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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