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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 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 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试行)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推进“多规合一”的实 际需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海口 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 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 。 二、上述变通仅在三个产业园区试行。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审慎稳妥 推进,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防范各种风 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并适时就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2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经济特区产业园区范围内 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 政府对先行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职责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代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产业园区开发建 设实施统一管理。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可以根据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管理委 员会行使。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做到放得 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序 号名 称法律法规规定变通实施内 容 1建设 项目 选址 意见 书核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多规合 一”前提 下,对符合 规划的项 目,暂时停 止实施该项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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