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2015年1月22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甘 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林木林地经营 管理和其他改变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改变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宗教界和企业界人士及广大干部群众,积 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地面积。 — 1 —   鼓励城乡居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宜林荒山 、 荒地、荒坡和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对承包和租赁造林的,林 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但不 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林地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 林业资源档案; (三)负责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林木林地经营方案 , 对林木林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测; (四)负责区划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 育苗、植树造林和林地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 督和管理; (五)负责林地内的林木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 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行为; (六)负责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林区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林木管护采取县、乡、村、社依法管理 与村规民 约 — 2 — 协商管理相结合的方 式,全力 巩固造林成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乡(镇)和 重点林区设立林业工 作站,指导和组织林业生 产。 国有林 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 员,划定责任区域,负责林木 管护。 村社集体林地,指定 专门人员,实行 专人管护。 机关团体和城乡 街道、学校营造的林木 以及渠道、水库、农 田周围栽植的树木, 由造林单位 或个人负责管护。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东大坡、 奴拉坡、邢家 梁等重点林区和 新造林区的管理保护, 确保有林地面积 逐年增 加。 自治县境内的 珍稀林木、 名木古树,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 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护林防火指 挥机构和护林 联防 组织,负责林区的火 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 护林防火。 重点防火区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定。 林区发生火灾时,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 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 地群众开展 扑救。 第十条 自治县森林防火 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