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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 的变通规定 (1992年11月18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5 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 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 哈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 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 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 1 —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内的哈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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