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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 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 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 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 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 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 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 1 —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 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 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 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 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 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 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 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 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 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 天然气 等环保 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 充电桩、加气 — 2 — 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 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 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 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 己 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 高服务质量,提 升服务形象,依法维 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 文明创建等经常 性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守法遵章文明服务、 拾金不昧、 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 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 未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主要通过服务质量 招投标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 完善的企业 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 技术条件的车辆 或者符合前述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取得车 辆经营权 ;   ( 三)有取得 符合要求的 从业资格 证件的驾驶人员 ;   ( 四)有与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经营 方案、服务质量 信誉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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