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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藏 传 佛 教 事 务 条 例     (2009年7月8 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宗 1 教 信 仰 自 由 , 维 护 藏 传 佛 教 寺 院 ( 以 下 简 称 寺 院 )  2、 藏 传 佛 教 教 职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教 职 人 员 ) 和 信 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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