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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促进条例 (2015年4月1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能耗,提 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相 关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 准、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 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保温材料,是指用于建造节能建筑的各种 保温材料,包括屋面和墙体保温材料等。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  — 1 —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 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市中心城区内的日常工作,并指导、监督县(市、区)墙 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 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规 划、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 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 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 与建筑保温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推广 应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保温材料以及相关技术的推广工  — 2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规划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 与建筑保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以及相关技术的推广应 用。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 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和使用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 材料;其他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 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县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计划,向社 会公布禁止设计和使用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本市推广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 相关技术: (一)页岩烧结砖、煤矸石烧结砖、建筑垃圾砖; (二)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建 筑垃圾 空心砌块; (三)轻质隔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 板、复合保温 外模 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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