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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9年11月6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规范管理服 务,促进自主创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经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实行“一区 多园”模式,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附加值 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产业集 聚、扩大对外开放的示范园区,是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 新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 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 1 — 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市人 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开 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专项规划和 计划。  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 体制,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发展环 境,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 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   第六条 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 理。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 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 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对开发 区实行领导、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 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 应当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必要的职能机构。   — 2 —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 施,依法制定开发区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鼓励招商引资、促 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 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 目,管理开 发区的进出 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 办理开发区的 涉 外事务;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 先进技术项 目 及企业 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六)组织开发区的 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   (七)负责开发区 科技、劳动、安 监、人事、环保、统计 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工商、 税务、质 监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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