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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 (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 例。 第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 客观公正、 依靠群众、密切合作 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 (包括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下 同)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内、本区域内 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所在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行政 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支持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 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 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推动工 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计生、公安、司法、 市场监管、环境 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 机制,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 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记入社 会信用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 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表达诉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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