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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3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建设生 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 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一管理、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 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 —— 1 ——相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 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 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 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引导其依法参与城市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尊重 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合理规划各类专业市场,并体现以苗族 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苗族传统文 化元素为主,集休闲、娱乐、美食、体验为一体的城市规划建 设工作,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经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布局、外观设计、造型 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主要体现以坡屋顶、小青 瓦、米黄色 —— 2 ——墙、吊脚楼、苗族 图腾、木格窗、小青 砖线条等为主 基调的苗 式建筑风格。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民族建筑风格 的样本设计 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备选。 第十一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管线应当符合城市 规划的要 求,并采取入地埋设的方式设 置。暂不具备入地埋设 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设置架空管线。 地上管线网箱外观设计应当与 周边建筑风格相 协调。 第十二条 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等户 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 保安全,外型美观, 整体设计体现以苗族 文化元素为主的民族特色,并与 周边建筑风格相 协调;沿街招 牌、指示牌应当使用苗、 汉双语标识。 公共场所 周边应当适当设 置体现苗族 图腾文化的建(构) 筑物及相关设 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 搭 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临街建筑物门 窗需要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 采取内置方式。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苗族 花山场、民族体 育竞技场、民族文化 博物馆和传习 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 绿地系统的规划 和建设。 园林绿化应当体现以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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