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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第二次修正) 献的集体、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第一章总则 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 第二章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 共同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和国家《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居的由 族的代表。 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 市和区县(自治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 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 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的少数民族。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参与管 第三条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 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制度涉及少数民族的重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要政策、决定以及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问题时,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 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益,不得歧视少数民族,严禁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 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发展经济、维护 利益和民族关系的行为。 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科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选 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 会发展计划。 切实组织实施。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 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直接为少数民族生 关部门应当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 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公民。 和街道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 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 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 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并负责本条例 乡的设立以及合并、撤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 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其职 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 第七条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 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用人单位,在 ·28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 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 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会同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收、招聘、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 化建设,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物色的健康的文 第三章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化、艺术、体育活动,逐步建立、完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 人口较多乡(镇)、村的文化、艺术、体育设施。加强对少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分配专 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保护。 项资金、扶贫资金、民族经费和物资时,对经济发展水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和设有民族乡的 平较低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医 ,予必要的照顾,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疗卫生事业,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逐步改善医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疗卫生条件。 部门在组织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应当对 第二十三条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应依照国家和本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适当照顾。 市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 优育。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乡(镇)村加强农 业、林业、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 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饮食、副食、肉食经营单位 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和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信贷、财 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等部 政等方面的扶持。 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宣传工 第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 作。严禁在各类出版物、网络媒体、广播、影视、音乐、戏 散居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适 曲和其他宣传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 当照顾或救济。 结,歧视、悔辱少数民族,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 第十七条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 民族感情的内容。 (镇)、村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所在乡(镇)、村 第二十六条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的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称谓、地名、标志、 牌匾和字号。 第四章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民族公民较多的城镇、车站、机场、港口、商业中心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 等客流量大的地区合理规划清真饮食、副食、肉食经营 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供应网点。 第十九条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 第二十八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 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审验后,报经 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 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 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 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 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 第二十条本市各类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 工、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 国家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 工和管理人员。 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计 ·28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以及经营非清真食品 第三十条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 使用清真标志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清真 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 标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给予清真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车 伙食补贴。 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 第三十一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 用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 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社会服务行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它有关规定,损害少数 所,不得以风俗习惯不同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 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公 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民提供必要的条件,依法保护其殡葬场地。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 葬改革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障少 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凡进人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护。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 ·28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以及经营非清真食品 第三十条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 使用清真标志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清真 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 标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给予清真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车 伙食补贴。 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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