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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7号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 投资,促进江苏与台湾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根 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 条例。 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 者个人(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 的,适用本条例。 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 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 的服务、管理工作。 胞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 5- 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 资源; 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 (二)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 (三)购买股票、债券,或者以企业的股份、 协调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 出资额投资及其他形式的参股; (四)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 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五)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 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 (六)购置房产; (七)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 (八)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 (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高新技术和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协会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和业务指导。 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 创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 依法制定和公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重点产业 目录。 续。 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批、登记设立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台 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 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中小企业发展。 息及时告知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营运总部。 第九条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 第十四条鼓励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期 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 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分支 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中 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 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 立融资租赁或者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担保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 服务。 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 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或者 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设立有限 与本省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共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 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 户。 品、新工艺。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 下列投资: 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 (一)合作勘探、开采、提炼或者开发自然 -6- 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可以依法中请专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 农产品认证等,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 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 学技术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 从其他省(区、市)口岸入境,在本省居住、 高新技术企业。 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中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请办理暂住证件。 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 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 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合 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 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 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 业资格的评审或者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 采购目录。 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 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 第二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 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 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对投资获得的 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 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 机动车驾驶证。 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 置。 第二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 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 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 第二十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 适当照顾。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台湾同胞投 行国有化。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 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的投资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 第二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 理,并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 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 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 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 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 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 安置的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 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 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 法收费。 对被征收资产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并加计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 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 之日正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 的规定、措施、程序等,及时公布和通报当地经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 济、社会发展的信息,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法 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 律政策咨询。 171 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 第二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支持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台湾同胞 投资者的投资,或者不依照协议及时足额进行征 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 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 收补偿的; 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 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 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 (三)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 及其随行家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 工商户自主生产经营的 服务。 (四)其他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 第三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企业、其他经 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争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伺私舞弊、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滥用职权,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 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任。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遭受的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 第三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其在其他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国家、地区所有或者控制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讼。 在本省投资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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