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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是2011年国务院颁行的《个体工商户条 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再生产 例》对个体工商产的管理作了新的、全面 品的生产与推广应用进行了规范,四是规 的规定,《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 中有些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有些规定被上 济南、青岛两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 位法的规定所涵盖。为维护法制统一,济 通过以上三件法规和决定过程中,分别征 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规定。 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 三、关于《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见,并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 利用条例》。为了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两 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 市人大常委会参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法 展,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了这件法规。该 对上述法规和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 条例一是明确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 其他相关部门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 规不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 作中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建筑废弃物资源 查批准。 化利用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对建筑废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 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一51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第一章总则 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 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际,制定本条例。 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 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管理适用本条例。 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 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规划建设 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 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 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 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用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 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 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车秩序管理工作。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 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52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 (市)建设项日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 数量。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 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 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 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 停车和换乘。 调整。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 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 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 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 使用。 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 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 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 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 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 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 目,纳人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 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 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工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二十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执行。 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 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 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 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 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 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性质。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 第二十一条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 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 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 — 52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五)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 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白用场 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沉况时,采取应 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士 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序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人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 (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场设施、 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设备;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 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执 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 公共停车场根据所在区域、时段和停 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 车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 规定: 标准。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 公共停车场的区域类别,由公安机关 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 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 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 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 设施; 公告。 (二)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 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 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不按照 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 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 监督电话; 人有权拒付。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 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按照非税收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 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 防范工作; 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 — 522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止经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 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下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使用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 管理,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 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 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 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 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 内的。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泊位: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 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 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 停车需要的; 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 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 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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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11-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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