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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40 R 09 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5/T 128—2019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转移处置规范 2019-12-19 发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01 实施 发 布 DB3305/T 128—2019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生活污水收集…………………………………………………………………………………………2 5 生活污水接收…………………………………………………………………………………………3 6 生活污水处置…………………………………………………………………………………………4 7 监督管理………………………………………………………………………………………………4 参考文献…………………………………………………………………………………………………5 -I- DB3305/T 12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特勤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列克、黄勇、顾军、桂立君、毕春红、薛建忠、史旭初、宋国琴、徐涛、蒋 春华、潘坤麟、俞中奇、朱维平、胡贵成、吴砚、史益民、陈斐斐、顾龙芳、姜辉。 II DB3305/T 128—2019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转移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术语和定义、生活污水收集、生活污水接收、生活污水处置和监 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货船,其他类型船舶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833-2015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条件 JT/T 673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 879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河船舶 航行于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 3.2 生活污水 主要指船上以下三种排出物: a)任何型式的便器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c)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注:改写GB/T 10833-2015,定义3.2。 3.3 接收站点 港口码头配套设置的生活污水接收点和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单位经营维护的生活污水公共接收站。 3.4 接收设施 1 DB3305/T 128—2019 接收生活污水的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专用接收设施。 4 生活污水收集 4.1 一般要求 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水体,船舶应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接收设备的管子与生活污水的排 放管路应配有标准排放接头。 4.2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4.2.1 船舶应设有便于将贮存舱(柜)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粉碎泵和管路。 4.2.2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4.2.3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生活污水管路及有关附件均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应考虑防 腐措施,设计及安装应考虑方便维修。 4.2.4 生活污水管路不应穿过油舱或水舱。 4.2.5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不应与水舱或油舱相邻,若不可避免时,应以隔离空舱隔离。 4.2.6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应设有生活污水液位计或等效设施,液位报警装置或等效设施,以及排 放在线监测终端。 4.2.7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应设有透气管,透气管应通往大气或适宜处所,透气管端应设有金属防 火网。 4.2.8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容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Vs=103· f· p· D· q 式中: Vs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容积,单位为平方米(m3); p ——船上人员的数量,单位为人(p); D ——需容纳生活污水的天数,单位为天(d); q ——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污水量,单位为升每人天(L/p·d):对采用真空便具者,q =35 L/p·d;对采用普通便 具者 q =70 L/P·d; f ——营运条件系数。其主要由船舶计划排放生活污水给接收设施的时间 t 确定,当 t≥24 h 时,f =1;当 24 h>t≥8 h 时,f =0.5;当 8 h>t≥4 h 时,f =0.25;当 4 h>t≥1 h 时,f =0.13;当 t<1 h 时,f =0.1。 4.3 标准排放接头 4.3.1 接收设备的管子与生活污水的排放管路应配有如图 1 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应能 快速方便与接收设施相连。 4.3.2 标准排放接头应满足下列要求: a)标准接头的法兰应能接收最大内径不大于 100 mm 的管子; b)标准接头应能承受 0.6 MPa 的压力; c)法兰螺栓为 4×Φ 16 mm。 2 DB3305/T 128—2019 (单位:mm) 图1 标准排放接头 5 生活污水接收 5.1 一般要求 5.1.1 生活污水应送交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码头或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单位。 5.1.2 接收站点应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接收、转移工作制度,落实防污染责任,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建 立生活污水接收处置台账,并向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提供接收单证。 5.1.3 接收站点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人员应掌握接收设备、器材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 员防护要求,并满足 JT/T 673 的要求。 5.1.4 船舶进行生活污水排放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船舶防 污证书或文书上。 5.2 接收站点 5.2.1 接收站点应选在通风、防水条件良好和便于操作的沿岸位置,并在明显处设置生活污水接收标 志牌。 5.2.2 接收站点接收能力应符合 JT/T 879 的规定。 5.2.3 接收站点宜按照 JT/T 673 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2.4 接收站点应制定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并定期按照应急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应急计划进 行评估、检查和修改。 5.3 接收设施 5.3.1 接收站点应配备与其到港船舶数量相适应的生活污水接收存储或处理设施,并配备相应的自吸 式无堵塞排污泵、标准通岸接头、输液软管、岸电设施等配套辅助设备,并满足 JT/T 879 的要求。 5.3.2 自吸式无堵塞排污泵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排污泵电机功率应根据自吸高度、进水端输液软管长度经论证确定,不宜小于 3.0 kW; 3 DB3305/T 128—2019 ——额定扬程不小于 15 m; 3 ——额定流量不小于 10 m /h; ——进口直径宜不小于 50 mm。 5.3.3 接收站点的接收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5.3.4 接收设施应选择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和设备。 5.3.5 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宜具备手动或电动辅助收放管、计量统计、开阀排污等功能;接收管路的布 置应同时满足船舶泵送或岸上抽吸的要求。 5.3.6 生活污水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技术规范的要求, 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且船舶应具有统一标识。 6 生活污水处置 6.1 处置方式 生活污水接收后宜采用下列三种方式处置: a)纳管处置:接收站点设置的生活污水储存设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b)自行处置: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处理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c)委托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 6.2 纳管处置 生活污水接收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 施管理。 6.3 自行处置 6.3.1 港口码头应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或化粪池、污水池;新建港口码头应同步建设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统一纳入港口码头污水处理体系。 6.3.2 生活污水公共接收站可采用接收处理一体化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3.3 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污泥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6.4 委托处置 6.4.1 转运涉及到船舶、车辆的,应明确移交及接收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方式,确定操作流程,落实相 关责任。 6.4.2 接收站点将生活污水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应建立台账。 7 监督管理 7.1 应建立监管联动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船舶与码头生活污水接收处理全过程监管,定期会商, 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7.2 应建立生活污水转移处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7.3 应建立船舶污水排放监测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排放的全过程实时监控,并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的在 线接入、流转和管理。 7.4 应建立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宜采取船舶绿色诚信积分体系、再教育、航运知识学习应用等多种 奖惩措施。 4 DB3305/T 128—2019 参 考 文 献 [1] [2] [3] [4] [5] [6] [7] [8] IMO MARPOL 73/78 经 1978 年协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7 年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5 号) 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8 号)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 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电〔2017〕58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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