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 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正2018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 游行、 示威的权利,维 护西藏的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示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 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 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或其他活动发动、组织危害国家统一, 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五条 在本自治区集会、 游行、 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 游行 、 示威举行地的地、 市、 县公安处、 局。 游行、 示威路线跨地、 市的, 主管机关为自治区公安厅。 第六条 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持 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的五日前 (游行、 示威 跨二个以上地、市的,在十日前 ),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 游行、 示威的目的、 方式、 标语、 口号 、 人数、 车辆、 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 起止时间、 地点 (包括 集合地和解散地 )、 路线和维持秩序人的数量及负责人的姓名、 职 业、单位、住址。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 者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在申请 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 集会、 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 由于申请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 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 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申请集会、 游行、 示威的负责 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 果报告 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主管机关 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 地点、 路线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可 能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 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 变更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的时 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 之日起三日内,向 作出不许 可决定的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 接到申请 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 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 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 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 定不举行集会、 游行、 示威的,应当及时 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 已经集合的,应 该负责解散。 第十三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 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 违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职责、 义务的集会、 游行、 示威 。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 游行、 示威,主管机关应当 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 游行、 示威 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 进,负责维持交通 秩序的人民 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游行在行 进中遇有不可 预料的情况,不 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 进时,人民 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 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十七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 游行、 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 , 其他人员不得加 入,不得以 暴力、胁迫或其他 非法手段进行扰乱、 冲击和破坏。 第十八条 集会、 游行、 示威在国家机关、 军事机关、 新闻单位、 外国驻拉萨领事机构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 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 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 警察许 可,任何人不得逾 越。 第十九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地、 市行政公 署、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重要宗教活动场所 ; (四)重要物资储存地; (五)航空港。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 周边距离,由地、 市行政公 署、 人民政府 规定。 第二十条 集会、 游行、 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 方式、 标语 、 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 项进行。 集会、 游行、 示威应当和 平地进行,不得 携带武器、爆炸物、 管 制刀具、棍棒、石块等,不得使用 暴力或者煽动使用 暴力,不得 扰乱治安、 妨碍交通、 损坏公共设 施,不得 沿途涂写、刻画标语、 口号。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 指定一定 数量的人员, 佩戴统一标 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活 动依法 进行。佩戴标志的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 日送主管机关备 案。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 关应予以制止 :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 未获许可的 ;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 方式、 标语、 口号、 起止时间 、 地点、路线 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 听制止的,人民 警察现场负责人有 权命令解散。 拒不解散的,人民 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 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 拒不服从的人员 强行带离现 场或者 立即予以依法处 置。 参加集会、 游行、 示威的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或者有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的,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将其 强行 带离现场或者 立即予以依法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集会、游行、示 威,适用本办法。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人不得参加本区公民举行的集会、 游行、示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 办法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18-04-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18-04-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18-04-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18-04-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3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