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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 (2018年1月16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引领、推动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地方立法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自治州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以及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 , 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提出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 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自治州立法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党对立法工 2作的领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自治州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障社 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原则。 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 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 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 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条 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范围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可以从以下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 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3(二)属于自治州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 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 明确、具体,具有 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上位法 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 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 别重 大的事项; (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认为应当 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事项。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地方立法 工作, 负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 组织协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 负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 负责办理地方 性立法 综合事务。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 、 4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 公开,保 障人民通过 多种渠道参与立法活动。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五 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制定、修改自治条例的法规案,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以下简称主 席团)、常务委 员会、自治州人民政 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一 个代表团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10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 例案和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 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 全 体会议作 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5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一 个月前将法规 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 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 求,有关 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 各代表团的审议 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法规 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 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同 意,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 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 由大会全体会议 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据代表的 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 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 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 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下次会议审议 决定。 第十八条 法规 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由法制委员会 6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 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 草案表决稿,由 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和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 请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 由常务委员会发 布公告 予以公布。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 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 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 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 员会会议报 告或者向提案人 说明。 7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 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 草案文本及有关 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 组 成人员。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 研究,准备审 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 般应当 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 一次审议法规案,在 全体会议上 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由分组会 议进行 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 全体会议上 听取法制 委员会关于对法规 草案初步审议结 果的报告,并向全体会议作 修改情况的 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 草案修改 稿进一步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 两次会议审议, 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经主 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再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的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废止案,审议时 各 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 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后 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提 请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表 决法规草 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 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 召 开分组会议、 联组会议或者 全体会议,对法规 草案中的主要 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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