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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五届第八号)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 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行。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 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 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 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 制定本条例。 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 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共享开放、 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以下 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理信息资源, 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以及本条例的规 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 定,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理信息资源。 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指为国民经济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 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 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 第七条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本级 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 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 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 经济和社会要素。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是指通常以基础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 地理信息为基础,为了满足农业、林业、 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资源 海洋、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 目录编制和测绘管理的规定,组织编制并 而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 及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 切相关的地理信息资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 第四条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应当遵循 施对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新情况的 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共享开 督促与考核。 放、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规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 范监管与广泛应用、公共服务与产业促进 理信息资源目录,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 相结合,创新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和应用技 结合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其他 术,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社 有关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地理信息数 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水平。 据年度采集计划,经征求本级政务信息资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源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 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 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 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中采集项目的 第六条市和县(市)测绘地理信息 统筹管理,避免重复采集。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 2 - 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 以通报、公示。 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有关 ·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 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实施专题地理信息数 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 据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地理信息 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归集、汇集的 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科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 学,并及时更新。 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 采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可 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 以依法采用监测、测量、录音、录像和法 信息数据的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予以通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 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 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 责需要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的地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 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务信息资 地理信息数据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 源平台,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 平台获取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共享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 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 开放和政务数据服务,应当纳入政务信息 于其他目的。 资源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与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疑义、错误 采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数据核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区县 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 (市)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 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立即 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后十 告知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 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汇集 位。· 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地理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在线归集或者汇 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 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当及时纠正,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数据 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或者归集后三十个工 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作日内,按照规定离线归集或者汇集。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条第二款、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 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 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编制地 据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 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 促;经督促后仍未归集、汇集的,应当向 资源开放目录统一管理、定期评估。地理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将相关情况予 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 -3 - 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利用卫星导航 社会监督。 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对 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在 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 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物流监控、电子商 内容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 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当纳 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实施地 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运 理信息资源示范应用工程,为各级人民政 行管理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府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中涉及的各类 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决策提供服务,提 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 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 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免费提供浏览、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 查询、下载、数据调用等服务,并及时更 障、金融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当 新,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本单位实际,运用地理信息资源,提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 高公共服务水平。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源,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理信 结合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处理、 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开展地理信息资 集成,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源开发、创新应用和增值服务。鼓励公民、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历 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 史地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组织公开 源参与共享。 的基本地图、专题地图和标准样图编制等,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 丰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内容。 展和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编制全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从政务信息 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地理信息产 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 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 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建议测绘地理信息 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市地理信息产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 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 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错误 (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告知提出建议 地实际,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技术进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步,依法制定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 策和措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政务 从事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 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 应用服务等相关地理信息产业的单位,可 请获取相关地理信息资源。 以按照有关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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