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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丽》(法工委 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起草了 函【2017】2号),要求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 《决定(草案)》。4月11日,法制委员会对 行清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投资 《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4月12日,市十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峻工后财务结算的依 《决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据”的规定,存在法律问题,属于此次法规清 理的范围。因此,《条例》的主要内容同上位法 《决定》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 相抵触,已经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工委的精心指导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要,应子废止。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5 过,具有合法性。为此,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洛阳市建 准。 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 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由许昌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5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 目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水 —240 体、堤岸及设施,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 时制止发生在本辖区水系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执法部门报告。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调度、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水质保护、水系附属设施维护等工作纳人年度目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河湖水 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负责人 系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奖惩的重要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以下简称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系保护 水系),是指许昌市境内新107国道以西、省道 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发生 227和三洋铁路以东、兰南高速以北、北苑大道 危险汛情和破坏环境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 以南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渠。水系建设规划 动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 危害。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是水系保护的重点区域。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系公共 各河流、湖泊、水渠的具体名录及其保护的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理维护工作经费 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危 第三条水系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 负责、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害水系安全、破坏水系附属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 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 第四条水系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 话,接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理。 责组织相应水系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 水系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水系管理保护中的问 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 题。 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是水系保护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主体,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协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 解决水系保护工作中的联合执法问题,督促有关 系保护公益性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舆 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 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保护工作的统 态环境、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 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系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 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文化旅游、体育、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系管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 理机构,统一编制水系保护规划,批准后公布实 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施。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 第十二条编制水系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 育、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畜牧等行政主管部 原则: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系实施监督管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 (二)妥善处理水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水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系管理机构,由 其负责水系水面和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 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 241 — 第十三条水系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 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容: 雨水排水口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逐 (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日标、任 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务: (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三)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满足居 (四)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 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 划: 境用水的需要;促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的利用, (五)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 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理设施等规划; 第二十一条 水系供蓄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 (六)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门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水系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 在汛期,水系供蓄水调度应当服从统一调 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度,确保防洪安全。 其他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水系的,应当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 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取水,拦截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抽水设备, 第十五条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各项开发 从水系中取水。确有用水需要的,经市水行政主 建设的,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已有不符合水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系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退出。 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 第十六条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水系基本流量,制 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定水系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保证河道生态基 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 第二十四条水系保护实行河湖断面考核制 河的; 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 (二)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 设施的。 果,对断面水质未达标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 第十七条在水系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防 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 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生产技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的,应当在工 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影响水系的施工便道、施工围 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堰和建筑垃圾等,并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水系保护重点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其他地区 第十八条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设 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 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 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并 排污口。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 改建、扩建人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 产业布局,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 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目,及时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 备,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建设纳人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 第二十七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42— 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系纳污能力, 时段内不得游泳。 或者水系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水系所在地的区人 在游泳水域和时段,游泳人员和组织者应当 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治理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措施: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 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 禁钓区、禁钓期,并向社会公布。 盖范围内,应当将污水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禁止占用观景 施集中处理。禁止将雨水管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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