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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 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 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 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管理应当遵循资源配 置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持积极的就业方针,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多形式、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与 多渠道实现就业,确保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开 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发和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通过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才交流机构招用人员和求职与就业的不适用本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 条例。 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10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 第十二条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 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 域内劳动力市场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各类职业 关的情况。 中介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各级财政、物价、工商、税务、民政、公安等 第三章招用人员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权,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用人员: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职业中介机构;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 (二)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当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 (五)其他合法途径。 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下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有 列行为: 就业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分民族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可以通过职业中介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构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金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扣押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九条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在城镇就业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 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就业前,应当参加职 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业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招 第十条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 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人的职业,应当经过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并 (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 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 职业的劳动者,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 的人员中录取。 内容。 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进行失 应当及时开展空岗调查,了解用人单位空岗 业登记。 信息。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应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确定招用之日 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起一个月内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 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持原单位出具的终 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 —10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4 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的有偿服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 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 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用人单 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同一个 第二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 被招用人员只能试用一次。 业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 (一)对具备就业条件的求职人员进行求 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招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 用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咨询服务,推荐合格的求职者; 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人力资源 (三)为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并为其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 供求职咨询和就业指导: 办理。 (四)指导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 第四章职业介绍 关手续; (五)组织职业招聘洽谈活动; 第二十条职业中介机构分为公共职业中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 介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 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公共职业中介机构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公共职业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 外,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按 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使用全国统一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标识。 事务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 第二十五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 下列条件: 行为: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制度; (二)提供虚假信息; (二)具备开展职业中介业务所必备的固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 定场所、办公设施和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止从事的职业、岗位和活动; (三)有3名以上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为无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的用人 的专职工作人员; 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制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 度。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介绍活动; 门登记注册,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六)转借、转让、变造、伪造批准文件: 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 (七)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 者其他违法活动。 —10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二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服 特殊群体求职人员的就业权利。 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有条件的城市,人力资源 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 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 中介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当在 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与 其主页明示前款规定事项。 服务,建立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资源信息库,并实 第二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向 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等信息的计算 批准机关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机联网。 第二十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地 第三十二条公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 址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申 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 请,办理相应手续,并同时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 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 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费用(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按照有关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职业中介服务活 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镇就业补助费中 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 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 险金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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