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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处罚。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涉嫌犯罪的,依 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区 域内架设移动通信基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 第六章附则 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幼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区域,是指 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或者将幼儿 学校红线内的区域。 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的,由县 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本 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 省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是 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 指距离学校红线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从事 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 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 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护和管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 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 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并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口。 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 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划、科学管理、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 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 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路的发展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村道规划编制和修改在报送批准前,应当 保证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 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县 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 道、乡道、村道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和养护建议计 (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 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计划需要修改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 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保护的 批准。 相关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经批准设立的 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农村公路的 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日常管理职责。 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包或者违法分包业务。 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 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 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 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 设、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 定技术标准。 门的监督和指导。 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 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设 第七条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 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以及国防建设的 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 实际需要,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 员承担。 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 形成不同等级的农村公路网络。 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26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实施。 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市级交通运 招标事宜。 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其他农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 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 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省交通运输主管 目一并招标。 部门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省交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 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 程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 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交付使用。非施工车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 和工程管理人员不得进人未交付使用的农村 当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公路。 门批准。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建 除县道或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 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桥梁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 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 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果向社会公示。 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 工作。 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农村公 府应当组织农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和施工 路管理机构保存。 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 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 报电话。 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 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 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 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 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 质量保证金制度。 实现专业化养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水泥(沥青)混凝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 土路面、桥涵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 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员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人员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261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 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群众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 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方式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实行谁 进行。 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公路绿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改建工 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程,应当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 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需砍伐的,应当经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 验收。 按照林木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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