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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者执业资格证的; 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 (五)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或者实 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 施处罚的; 性产业。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发展 (六)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 旅游业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对旅游者具有吸引 (七)未依法履行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职 力,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 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对不符合旅游规划、破坏生 所称的旅游产品,是指向市场提供的能满足旅 态环境和景观的违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规定 游者消费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服务。本条例所 的设备、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 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为旅 其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逾期未改的,由有 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 第八章附则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 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211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定本条例。 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 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但地方水电建设 第七条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应 与保护除外。 当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 施。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市场 和城乡规划,其中水电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流 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 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 是指电力设施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保护。 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坚持安 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全、效能、环保、均衡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 关电力企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电力发展规划,包括电源规划、电网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 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 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规划、城乡规划,应当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划定保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电力行 护区范围。 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 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的新建输电线路,应 保护工作。 当规划为电力电缆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造成电力电缆。 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 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 理,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从相关 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电缆通道。 单位选拨人员,协助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 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护方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 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 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 设、交通运输、财政、林业、工商、水利(水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十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 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发展规划,适应经济 第六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会发展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 电力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和 设,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或者破坏电 安全技术要求,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 的能力,并依法招标。 门、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举报。对于经查证属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 实的举报,电力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 引资配套工程,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申请,由电 —21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开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 展相关前期工作。 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 书面答复;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 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因电力线路穿越,给铁路、公路、桥梁、航道 当予以公布。 (水道)、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输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方面不得因电力线路 扰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 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用地中属于永久性用 第十五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 地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划拨取 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 得。属于临时用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跨 手续,土地权属不变。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地 越线路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 下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 合下列规定: 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 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与 选址意见书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 电压等级 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 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 1千伏以下 绝缘导线2.0米;裸导线2.5米 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 6-10千伏 绝缘导线2.5米;裸导线3.0米 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公告 35千伏 4.0米 前已有的植物需要欲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 66—110千伏 5.0米 要拆除的,按照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的有关项目 154—220千伏 6.0米 和标准给予补偿;公告后新种植物需要砍伐或 330千伏 7.0米 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不 500千伏 9.0米 予补偿。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 公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使用土地,给土地使用 被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行增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加高度。超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 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离的要求。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 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人民 不得跨越居民住宅。 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第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过森林、 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征收 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 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树木的砍伐;确需砍伐树木 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 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符 关规定执行。 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 第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建 施。工程实施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的电力线路杆塔,因国家和省另行规划和建设 —21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NO.4 替代线路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 最小垂直距离 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原有电力线路杆塔。 最小水平果树、经济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 电压等级 距离 作物、城市 其他 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绿化灌木、 (一)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 街道树 1—10千 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1.0米 0.8米 2.0米 伏绝缘导线 (二)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 1—10千伏 或者电源: 2.0米 1.5米 2.0米 裸导线 (三)其他阻挠或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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