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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 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 行质量监督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纠纷调解的;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 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时处理的; 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伺私舞 责任。 弊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 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 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 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 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 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 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黑龙江省兴凯湖压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 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 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 第二条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 — 165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简称保护区)位于东经131°5830"-133°07 防火工作; 30",北纬45°01'00"-45°34'30",具体界线和面 (九)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 积以国家批准的文件为准。 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保护 第三条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 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九条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管理局组织有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 关单位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 一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 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 利用的原则。 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 第五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省 批准程序报批。 和鸡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保护区内各单位编制的各类保护 第六条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管 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 理局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构,隶属于鸡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保 第十一条需要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 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本条例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 实施,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价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和监督。省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 手续。 旅游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 职责。 者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 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 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进行检举和控告的 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法律、法 权利。 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和实验区。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批准确定的保护 规章; 区界线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界线上设 (二)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 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 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损保护区的界标。 (三)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人进人自然保护区的 编制、修订和实施; 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人核心区 (四)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组织 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 实施; 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五)按照规划和权限审批保护区实验区 定办理审批手续。 内的建设项目; 核心区内现有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湿、 (六)负责病虫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监测和 还林、还草;现有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 (七)开展国际、国内保护区工作的交流与 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人缓冲 合作; 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 (八)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 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 —16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动计划,经管理局批准。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单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水域中的船舶排放的 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 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 内进行,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采集标本。各项 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到管理局指定 活动均应当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并将活 的地点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 动成果副本提交管理局存档。 舶垃圾。 第十六条实验区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对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 原有耕地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业,或者退耕还林、 位和个人在施用农药、化肥时,其包装物和废弃 还草、恢复湿地。 物不得随处去弃。 第十七条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保护 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管理局编制方案,方 区内倾倒固体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必须达到 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 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 应当限期治理。 态环境,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 第二十五条管理局应当开展对保护区资 致的参观、旅游活动。 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保护区生态环 第十八条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对保护区 境质量监测体系,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监测数 内病饿、受伤、被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 据,建设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设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有救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及时报告 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 管理局的义务。 正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应当优先保 罚款。 证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和湿地生态用水。工农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生产用水应当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按计划取 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用。直接取用保护区自然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应当持有取水许可证,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 送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的同时,应当抄送管理 罚的以外,由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 局备案。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流人兴凯湖的河流上游新建水 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 利工程,应当事先征求管理局的意见,不得影响 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区的生态用水。兴凯湖流域县以上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发现 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水质未 经营活动。 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取用水对保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护区生态用水造成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 从其规定。 措施,同时报告省环保、水利和林业行政主管 第三十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部门。 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水域中的船舶实行总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量控制。船舶的具体数量,由管理局提出意见 (一)不严格执行保护区发展建设规划的; — 167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二)不认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 查处的; 起施行。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 (2007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 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反窃电的相关 工作。 第一条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运 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二章窃电行为的预防 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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