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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七)违反本条例,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进行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 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 规定给予处罚: 青少年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予以取缔;情节 (一)违反本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以外的体 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育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停止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公安、 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万 环保、物价等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各自 元罚款。 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 第二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种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 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伺私舞 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 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元罚款。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三)违反本条例,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体育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本条例,伪造、买卖体育行业特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证书及违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法所得,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分的其他情形。 对涂改、转让、租借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资格证书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没收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五)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 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项目、时间、地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申请强制执行。 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本省有关法规和 (六)由于场所、设施及器材的原因造成人 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执行本条例。 员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65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 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 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 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进行统 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际,制定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 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 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室 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 (馆),指定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 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用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所辖行政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 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条例。 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及所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 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 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 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 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 第十条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 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 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分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建立本行 政区域内档案信息中心,并按规定提供服务。 -6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第十一条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整 以采取交换档案复制件的方式收集散失在国外 理和保管本行业(部门)的档案,并按规定提供 的档案。 服务。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的设置,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当报省人民 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 第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 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案,其档案工作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 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 督和指导。 (室)移交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 (一)列人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到省人民政府档案 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督。 (二)列人市(行署)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市(行署)综合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移交 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内向县(市、区) 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综合档案馆移交; 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 (四)列入乡、民族乡、镇档案室(馆)收集 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 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乡、民族 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乡、镇档案室(馆)移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把档 (五)列人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 案据为已有,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档案收集 照国家有关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业档案 范围。 馆移交。 第十六条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第二十一条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 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 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同意,可以延 案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 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机 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 构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 杰出人物在其政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 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应当在 档案馆移交档案。 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各有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转让或依法 部门或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馆重点收集或 实行破产时,其档案转让或转移依照国家有关 征集。 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省级以上人民 同生效后形成的档案,为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合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 同终止,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 - 67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制件。 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 或者邮寄出境。 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档案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可以与上述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 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前款 目录。 档案出境的,应当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管理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本条第一款 档案出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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